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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是:

福州職業(yè)技術學院學生紀律處分暫行規(guī)定

來源:系統(tǒng)管理員發(fā)稿時間:2014-12-05瀏覽次數(shù):1845

 

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,加強校風校紀建設,優(yōu)化育人環(huán)境,促進學生德、智、體、美全面發(fā)展,培養(yǎng)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。根據(jù)國家教育部頒發(fā)的《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(試行)》和《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(guī)定》,及學校有關文件精神,結合我院實際,特制定本規(guī)定。

第一條   違反校紀校規(guī)的學生,視其錯誤性質和情節(jié)輕重及認識態(tài)度,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。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:(一)警告;(二)嚴重警告;(三)記過;(四)留校察看;(五)開除學籍。

第二條  凡違反憲法,反對四項基本原則,或參與任何有損祖國尊嚴和榮譽、破壞安定穩(wěn)定、擾亂社會秩序者,學院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第三條  違反考場紀律者,按《福州職業(yè)技術學院學生違反考場紀律處分暫行規(guī)定》執(zhí)行。

第四條  偷竊財物(含私吞公款、冒領他人匯款、包裹等),未達到公安部門立案標準的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偷竊金額達到公安部門立案標準,被刑事拘留的,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經(jīng)公安或保衛(wèi)部門確認有作案行為,但作案未遂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包庇偷竊者,銷贓、買贓、窩贓者,或為偷竊者提供住宿或其它方便者,視情節(jié)輕重比照偷竊者給予相應處分。

第五條  對打架斗毆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:

1、肇事者(即用語言挑逗,或以各種形式引發(fā)打架肇事者)分別情況作如下處理:

未動手打人,但已造成打架后果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;

動手打人者,給予記過處分;

打人致他人受傷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;

2、策劃者

策劃他人打架并造成事實者,給予記過處分;

打架后果嚴重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;

聚眾打架并造成事實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;

糾集校外人員到校內打架并造成事實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;

3、打架者

先動手打人者,視情節(jié)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

致他人受傷者,視情節(jié)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;

4、參與者

參與打架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;

打架雙方任何一方參與者達三人(含三人)以上,視為聚眾打架,每人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

致人傷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;

非正常勸架、起哄、挑逗造成嚴重后果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5、持械打人者,視后果程度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
6、一人犯有兩款以上行為者,分別裁決,加重處分。

7、打人致傷者,除給予相應的處分外,均需賠償受害者的醫(yī)藥費、營養(yǎng)費等其他正當費用,如不按期繳納賠償費用,給予加重處分,直至開除學籍。

第六條  故意破壞公共設施、財物者,除責令其照價賠償外,所破壞的公物價值在100元以下(100))者,給予警告處分;101-300元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;301-500元者,給予記過處分;500元以上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;再犯者,按上述規(guī)定加重一級處分。

第七條  擅自離校(按實際課時計)或曠課者,按下列規(guī)定處分;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2學時者,給予警告處分;達20學時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;達30學時者,給予記過處分;達40學時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。

第八條  住校學生無故遲歸,經(jīng)教育不改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第九條  住校生未經(jīng)請假夜不歸宿,經(jīng)教育不改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住校生擅自租住民房,經(jīng)教育不改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第十條  學生在正常學習時間(包括星期一至星期四晚上及星期天晚上)不得出入“三廳兩室”(指舞廳、卡拉OK廳、錄像廳、游戲室、桌球室)進行娛樂活動,違者將視情節(jié)予以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。

第十一條  學生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,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。有以下情形者根據(jù)其行為的性質和情節(jié)輕重按下列規(guī)定處分。

1、以強硬態(tài)度或威脅手段逼迫另一方與其談戀愛并造成不良影響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2、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或者在異性學生宿舍留宿的,根據(jù)情節(jié)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未經(jīng)批準留宿外人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3、觀看淫書、淫畫、淫穢錄像片等淫穢制品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
4、制作、傳播、復制、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,并報公安部門處理。

5、其它有損大學生形象,有損社會公德者,根據(jù)情節(jié),給予相應處分。

第十二條  禁止學生擅自到江、河(包括溪源河)、湖、海及其它非正規(guī)游泳場所游泳。違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若發(fā)生事故,一切后果自負。

第十三條  學生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賭博,違者,視情節(jié)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學生不得在校內打麻將。違者,視情節(jié)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第十四條  對擾亂、危害校園治安秩序行為者,按下列規(guī)定處分:

1、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內進行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動,違者視情節(jié)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
2、違反國家、學院有關消防規(guī)定而引起火災,除賠償損失外,視情節(jié)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或移交公安部門處理。

3、凡在宿舍違章用電、用火(包括點蠟燭等)不聽勸阻者,除沒收違禁物品外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或送交公安部門處理。

4、在宿舍及其走廊、教室等地方焚燒垃圾、廢棄物等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5、在學生宿舍樓飼養(yǎng)寵物的,視其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。

6、在校園聚眾喧嘩、起哄、摔瓶子等影響校園秩序者,視情節(jié)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7、在集會等活動中喝倒彩、怪聲尖叫或喧嘩、打鬧者,應勒令其離開會場,并給予為首者或策劃者警告以上處分。

8、損毀、涂改院、系尚在生效的布告及相關文書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9、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響者,視情節(jié)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10、隱匿、損毀或私拆他人郵件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
11、撕、割圖書館、資料室圖書、資料及其他破壞行為視情節(jié)給予警告以上處分,并作相應的賠償。

12、學生不得在校內吸煙,不聽勸阻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13、偽造、變造公文、印章、證件、證書、個人檔案、學習成績及其他不正當手段達到個人目的的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者,視情節(jié)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。

第十五條  外出實習、實訓及其他活動,不遵守實習、實訓及其他活動紀律和公共秩序、損壞學校聲譽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第十六條  采取各種手段侮辱、誹謗、誣告、陷害他人或對他人恐嚇、威脅者,給予警告處分;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
第十七條 違反國家禁毒的有關規(guī)定,情節(jié)輕微的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;觸犯刑律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第十八條  對違反國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規(guī)、條例,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門處罰者,按下列規(guī)定處分:

1、被判處管制、拘役、及徒刑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2、被處以治安拘留、勞動教養(yǎng)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
第十九條  違規(guī)違紀被發(fā)現(xiàn)后,歪曲事實或態(tài)度惡劣、無理取鬧或辱罵、威脅舉報、執(zhí)行檢查任務人員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;毆打舉報、檢查人員者,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故意為他人作偽證,給調查造成困難者,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;后果嚴重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
第二十條  任何校內組織、團體、個人不得從事危害計算機網(wǎng)絡安全的活動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情節(jié)予以記過以上處分或送公安機關處理。

1、未經(jīng)許可,進入校園計算機網(wǎng)絡或者使用網(wǎng)絡資源并對校園計算機網(wǎng)絡功能進行刪除、修改或增加的。

2、故意制作、傳播計算機病毒破壞程序的。

3、違反國家和學校關于網(wǎng)絡使用的有關規(guī)定,利用計算機及網(wǎng)絡危害國家安全、損壞國家榮譽和利益的;登陸非法網(wǎng)站,傳播非法信息的。

4、制造或歪曲事實、散布謠言、侮辱誹謗他人,宣揚封建迷信、淫穢色情、賭博、暴力兇殺、恐怖、教唆犯罪;擾亂學校安定及社會秩序,破壞社會穩(wěn)定,損害學校聲譽的。

5、法律及行政法規(guī)明令禁止的其他行為。

第二十一條  處分報批程序:

1、學生違紀,各系應積極配合保衛(wèi)科等部門盡快查清事實,提出處理意見,并附上相關材料送學生處。學生處核實后擬出處分意見,記過以下含記過處分意見的由院領導召集職能部門研究決定,對給予留校察看、開除學籍處分意見的報院長會議決定。

2、跨系的學生違紀事件由保衛(wèi)科或學生處牽頭處理,相關系、部門須派員參與。

3、學生處分應具備的材料:

①違紀事實的調查結果及處分意見材料

②當事人的陳述材料

③各種有關的旁證材料

④違紀事實的核實材料

第二十二條  學生申訴程序:

1、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,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、退學處理或者違規(guī)、違紀處分的申訴,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掛靠學院紀檢監(jiān)察部門。

    2、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分管領導、職能部門負責人、教師代表、學生代表組成。

    3、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,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之日的5個工作日內,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。

4、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,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,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。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,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重新進行研究決定。

5、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,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,可以向學院所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。

6、從處分決定或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,學生在申訴期之內未提出申訴的,學院或者省級行政教育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。

第二十三條  學生受處分后的有關規(guī)定

1、對學生的處分材料一式兩份,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。

2、留校察看處分一般以一年為期,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各系要定期考察,及時幫助教育。在察看期間沒有發(fā)生違規(guī)、違紀行為者,可按期解除;有立功表現(xiàn)或顯著進步者,可提前解除。經(jīng)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間再次違紀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3、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畢業(yè)班學生,學習結束時,先以結業(yè)處理,校外繼續(xù)察看滿一年后,根據(jù)其本人申請和所在單位的鑒定,決定是否解除察看,準予畢業(yè),換發(fā)畢業(yè)證書;或給予開除學籍處分,并由學校發(fā)給學習證明。

4、違紀受處分者,該學年不享受獎學金。

5、凡受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,自宣布之日起,應在3天內辦理完離校手續(xù)。逾期不辦理的,將其檔案、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。

6、受留校察看處分未解除或受處分一年內重新違紀的,按同類加重一級處分。

第二十四條  本規(guī)定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,但確應給予處分的,可參照相類似的條款作出處理。

第二十五條  本規(guī)定由院學生處負責解釋。本規(guī)定自發(fā)文之日起執(zhí)行,其他有關文件規(guī)定若有與本規(guī)定不一致的,以本規(guī)定為準。